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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波市健康家园公益服务中心考勤管理制度

2019年6月10日理事会一届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

第一章  总  则

第一条 目的

为提升中心管理水平,规范中心考勤管理,依据国家法律、法规及有关规定,结合中心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适用范围

中心全体员工。

第三条 基本原则

(一)依法合法原则:中心制定的考勤管理内容及处罚方式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。

(二)严格履行原则:员工不论以任何理由违反本制度所规定内容,均需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理。

第二章 考勤政策

第四条 考勤时间

(一)中心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,周六、周日为休息日。

(二)中心每日具体工作时间为:

上午

午休时间

下午

9:00—11:30

11:30—13:00

13:00—17:00

(三)月考勤统计周期为自然月.

(四)特殊部门、岗位和值班等人员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时间安排,需经中心主任审批同意后,方可按特殊情况执行。

(五)国家公布的公休假放假安排对公休假前后的工作日另有安排的,正常办公时间以该放假安排确定的工作日为准。

第五条 考勤管理

(一)中心采取纸质签名登记的方式进行考勤,员工到达中心上班或离开中心都必须签名登记,如果出勤当日未签字或只签字1次,需及时进行补签,并须中心主任审批通过,最晚提交时间截止每月3日,逾期未进行补签的,按旷工处理。

(二)对于用不正当手段骗取、涂改、伪造请假证明,提供虚假信息的员工,均按旷工处理,中心将根据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、通报等处分,且中心有权解除劳动关系。

(三)办公室负责员工考勤数据的统计工作,考勤结果以出勤情况及请假记录为准,考勤结果将作为计发工资、进行员工考核以及年度评优晋升的重要依据。

(四)办公室每月5日前将上一考勤周期的考勤拟扣款情况发至员工进行确认,员工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确认后的考勤拟扣款情况进行反馈,逾期未确认的拟扣款信息默认为无异议。

第六条 考勤种类

(一)迟到:在规定上班时间后30分钟(含)以内到岗的行为。

(二)早退:在规定下班时间前30分钟(含)以内离岗的行为。

(三)旷工:

1、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,不到中心上班或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;

2、超过规定上班时间30分钟到岗或早于规定下班时间30分钟离岗的行为;

3、拒绝接受工作任务或不服从正常工作调动,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工作地点和岗位上班的行为;

4、违纪违法致使不能到中心上班的行为;

5、其他无请假记录且无出勤记录的情况。

(四)公出:员工因公出差,应事先办理公出申请流程,其中外出培训和开会的需提供有关通知/邀请函等书面/电子证明材料。

(五)事假:员工因处理个人事务可申请事假。事假由本人事先申请,审批通过后方可休假。员工每自然年度最高可累计申请事假22天,超过22天的中心有权不予批准。

(六)临时外出(包括临时公出):员工在上班时间需临时外出的,须事先报告中心主任,说明原因,超过1小时的必须事先办理请假/公出手续。

(七)其他休假:按照中心相关休假管理规定执行。

第七条 请假程序

(一)员工请假(包括超出1小时以上的临时外出),按以下程序办理:

1、由申请人办理请假、公出的申请流程,并附相关证明材料;

2、由中心主任进行审批核准;

3、办公室核实休假资格、休假天数;

4、办公室备案,所有请假必须备案。

(二)员工因特殊情况(如重病、紧急事项)未能事先办理正常请假手续或在假期中申请延长假期的,应先向中心主任预先请假(包括邮件、微信、短信形式,不包括口头形式),经中心主任同意后方可休假。休假人需于休假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补假手续,逾期未办理手续的,按旷工处理。

(三)员工提前结束假期的应及时办理销假,否则中心将按原请假期限计发薪资。

(四)请假时间1天(含)以上的原则上均由请假之日起计算,销假之日截止,以半天为计算单位。临时外出请假及事假,请假时间由请假之时起计算,销假之时截止,以小时为计算单位。

第三章 考勤异常情况处理

第八条 迟到与早退

(一)当月迟到/早退累计次数不超过5次(含)且累计迟到时间不超过5小时(含)的给予口头警示。

(二)当月迟到/早退累计次数超过5次的或迟到/早退时间累计超过5小时的,给予书面警告,并按全部迟到/早退次数扣款,每次扣日基础工资的10%。

第九条 旷工

(一)旷工扣除旷工期间的固定工资、绩效奖金和相应福利。以半天为扣薪计算单位,不满半天的部分按半天计算。

(二)月度内累计旷工3天(含)或年度内累计旷工8天(含)以上者,属于严重违纪,中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,并且扣除当年奖金。

第四章 附则

第十条 解释与修订

(一)本制度中与国家及地方有相关规定冲突的,按国家及地方有相关规定执行。

(二)本制度中的日薪资根据国家规定按月平均工作天数21.75天折算,小时薪资按月平均工作时间174小时折算。

(三)本制度解释权和修订权归中心中心理事会。

(四)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,自二O一九年六月十日起执行。